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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学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811231854
  • 作者:邱继洲 
  • 出版社:7-81123
  • 出版时间:2008-3
  • 页数:255
  • 价格:25.00元
  • 纸张:暂无纸张
  • 装帧:暂无装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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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言: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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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国际贸易学》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及编著者多年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对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和当代国际贸易的发展格局、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现代国际贸易理论、贸易模型、关税、非关税壁垒、出口管理、国际经济一体化、贸易战略、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贸易学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规范和前沿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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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介绍

《国际贸易学》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及编著者多年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对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和当代国际贸易的发展格局、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现代国际贸易理论、贸易模型、关税、非关税壁垒、出口管理、国际经济一体化、贸易战略、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贸易学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规范和前沿的论述。


精彩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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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张躲躲 发布时间:2020-07-21 18:27:09

    至少要看两遍吧,第一遍完完全全被不断拧紧的情节牵着走,想知道鬼魅和人物的命运究竟如何。看到结局觉得不过瘾,返回头开始细思极恐的二刷,寻找各种隐藏的彩蛋。这是一个非常具有技巧性的故事,讲述手法和隐喻灵活多变,不愧是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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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青狐蛮妖 发布时间:2023-02-25 16: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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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生活禪帶師 发布时间:2023-09-25 01:36:20

    大二上转专业之后学数字电路就是用的这本书,当时遇到了我最喜欢的老师之一。感觉数字电路大概是最符合我幻想的工科了,一切都简化成0和1,非此即彼;不需要记什么,按照固定的套路推导几步,画画卡诺图,就可以得到想要的东西。在那之后我一度产生了一种执念,好像对所有学科都应该达到同样程度的理解,但事实证明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对于物理。相关的教材一直到本科阶段都并不注重于体系的严格性,很多东西拿来就用。但由于它毕竟是给出了各种运算过程和所谓的解释,遂给人一种其富有严谨性的错觉,实际上很多东西由于篇幅的限制被排除在外了。想来我学不好物理、化学的原因大概就在于,过分追求“充足理由律”,因此在各种地方反复地纠结。本质上说,我还是没有接受“大他者不存在”的事实。

  • 作者: CUZN 发布时间:2011-11-21 23:35:09

    一本垃圾的书,虽然是图书馆借的,但也浪费了我一整个上厕所的时间来看这本书。这本书让我对国产的编著的书彻底失望了。


深度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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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的人性基础》可以回答的几个刑法问题

    作者:何处莫凭栏 发布时间:2024-05-04 20:07:49

    1、为什么要处罚犯罪?

    在康德看来,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的理性使意志自由、道德自律,这是人对自身的感性存在的超越。因此,康德认为,之所以应当对一个人处以刑罚,就在于他在意志自由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对犯罪人处刑唯一正当的根据。黑格尔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犯人也是意志自由而实施犯罪行为的,由此得出结论:刑罚既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由此可见,黑格尔的刑法理论是建立在对人的本性的理性假设基础上的,在黑格尔看来,没有意志自由就不存在犯罪。例如,黑格尔在考察责任能力时指出:小孩、白痴、疯子等等,其自身行为完全没有或仅有限定的责任能力。这种责任能力的主观的定在也包含着不确定性,而其不确定性的程度与自我意志和思虑的力量之强弱有关。可是,这个不确定性只能就痴呆、疯癫以及童年加以考虑。因为,唯有这种决定性的状态才消灭思维和意志自由的特质,而容许把行为人作为缺乏能思维的人的尊严、意志的尊严那样的人来看待。由此可见,黑格尔把意志自由作为责任能力的基础,没有意志自由,也就没有责任能力,因而不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贝卡里亚认为,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刑法不可能改变这种本性,而只能利用这种本性,因势利导,阻止犯罪的发生。因此,贝卡里亚指出:促使我们追求安乐的力量类似重心力,它仅仅受限于它所遇到的阻力。这种力量的结果就是各种各样的人类行为的混合,如果它们互相冲突、互相侵犯,那么称之为“政治约束”的刑罚就出来阻止恶果的产生,但它并不消灭冲突的原因,因为它是人的不可分割的感觉。费尔巴哈同样把人设想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根据功利原则选择并决定自己的行为,由此提出心理强制说。心理强制说意在通过刑法的颁布对公民起到威吓作用,而这种威吓作用之所以能够奏效,就是因为犯罪人具有理性判断能力。

    应当指出,康德、黑格尔所主张的意志自由论与贝卡里亚、费尔巴哈所主张的意志自由论是存在区别的:前者可以称之为先验的意志自由论,后者可以称之为感性的意志自由论。康德是在意志自律的意义上论述意志自由的,在康德看来,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有意志自由,能够为自己立法并能执法,因此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康德认为,一个有理性存在着的意志,只有在他受自由的观念支配下而行动时,才能是他自己的意志,因而在实践的范围内,必须把这个观念归之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这就是说,只有承认意志自由,道德才是有意义的。黑格尔同样把意志自由视为一个先验命题,并且否定了从经验的意义上论证意志自由的做法,他指出:谈到意志自由,令人想起从前的认识方法,那就是把意志的表象作为前提,试图从这表象得出意志的定义并把它确定下来。

    2、机械的环境决定论与个人刑事责任论难以调和?

    贝卡里亚论述了人的愿望、性格、风俗、气候、人口及地理条件等对犯罪的影响。黄风引用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一段论述说明贝卡里亚这些观点的底蕴:“并不需要多大的聪明就可以看出,关于人性本善和人们智力平等,关于经验、习惯、教育的万能,关于外部环境对人的影响,关于工业的重大意义,关于享乐的合理性等等的唯物主义学说,同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既然从唯物主义意义上来说人是不自由的,就是说,既然人不是由于有逃避某种事物的消极力量,而是由于有表现本身的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才得到自由,那就不应当惩罚个别人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消灭犯罪行为的反社会的根源,并使每个人都有必要的社会活动场所来显露他的重要的生命力。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如果人是不自由的,那就不应当惩罚个别人的犯罪行为。但贝卡里亚并没有得出这一结论,贝卡里亚的刑法理论恰恰是建立在个人的道义责任论基础之上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能否认贝卡里亚是一个意志自由论者,只不过贝卡里亚主张的是感性的意志自由论。我国学者谢勇在论及之所以存在肯定与否定贝卡里亚是一个意志自由论者这种理解上的分歧时指出:关键是混淆了两个虽有联系但是不同的问题。一个问题是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另一个问题是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或刑罚的根据是什么。深受爱尔维修的唯物主义感觉论影响的贝卡里亚显然列举了许多导致人们犯罪的环境刺激,以此来回答犯罪原因问题。但是,他并没有由此导引出对个人实施惩罚的根据。我相信谁也做不到这一点,因为机械的环境决定论与个人刑事责任论是难以调和在一起的。

    3、刑事古典学派报应刑罚理论与法经济学刑罚的相同之处。

    第一,陈兴良的《刑法的人性基础》。

    报应刑罚理论等量报应。贝卡里亚认为,如果刑罚所造成的恶果同犯罪可能取得的好处相互抵消,如果刑罚所剥夺的利益正是犯罪人所追求的利益,那么就会使人感到犯罪无利可图。在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相似这一点上,报应主义更是孜孜以求,康德的等量报应不用说,黑格尔主张等价报应也同样探求刑罚与犯罪在其价值上的等同与外观上的相似。黑格尔首先把报应界定为价值的等同而非性状的等同,指出:犯罪的扬弃是报应,因为从概念说,报应是对侵害的侵害,又按定在说,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作为定在,也是同样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但是这一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自在地存在的性状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

    第二,冯玉军《新编法经济学:原理·图解·案例》。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罪犯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人”。一个人之所以选择犯罪,是因为在他看来犯罪是有利可图的,从事犯罪活动能够获得比选择合法职业更多的收益,在这个意义上,犯罪是一种职业选择。犯罪收益是指罪犯从犯罪中获得的物质性(如从盗窃、抢劫、贪污中获得的金钱性收益)和精神性(如复仇的兴奋、强奸的快感或犯罪完成的成就感)的满足。因此,刑法寻求惩罚严厉程度与惩罚概率的最优组合,用最小的威慑支出发挥最高的威慑水平,使犯罪人“入不敷出”,从而降低犯罪的概率。

    相同之处。罪刑均衡主要还是从威慑角度考虑的,贝卡里亚指出:如果说欢乐和痛苦是支配感知物的两种动机,如果说无形的立法者在推动人们从事最卓越事业的动力中安排了奖赏和刑罚,那么,赏罚上的分配不当就会引起一种越普遍反而越被人忽略的矛盾,即:刑罚的对象正是它自己造成的犯罪。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无论谁一旦看到,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将不再对这些罪行作任何区分,道德情感就这样遭到破坏。在此基础上,贝卡里亚提出了罪刑阶梯的思想,指出:既然存在着人们联合起来的必要性,既然存在着作为私人利益相互斗争的必然产物的契约,人们就能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从高到低顺序排列。

    5、罪行阶梯理论如何构造?

    边沁提出了确定罪刑相称性的主要规则,这些规则是:

    第一个规则——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为预防一个犯罪,抑制动机的力量必须超过诱惑动机。作为一个恐惧物的刑罚必须超过诱惑物的罪行。一个不足的刑罚比严厉的刑罚更坏,因为一个不足的刑罚是一个应被彻底抛弃的恶,从中不能得到任何好结果。对公众如此,因为这样的刑罚似乎意味着他们喜欢罪行;对罪犯亦如此,因为刑罚未使其变得更好。

    第二个规则——刑罚的确定性越小,其严厉性就应该越大。除非存在免受惩罚之希望,否则没人愿意去犯罪。如果刑罚恰好由罪行之获利而产生,且又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就不会有人犯罪了。在所有犯罪中,存在一个成功与失败的机会计算,为了平衡受惩罚之机会,必须增大刑罚之分量。

    第三个规则——当两个罪行相联系时,严重之罪应适用严厉之刑,从而使罪犯有可能在较强阶段停止犯罪。当一个人有能力和愿望犯两个罪行时,可以说它们是相联系的。一个强盗可能仅仅满足于抢劫,也可能从谋杀开始,以抢劫结束。对谋杀的处罚应该比抢劫更严厉,以便威慑其不犯更重之罪。如果对所犯之每份恶都规定出与之相应的刑罚,那么就等于完善地实践了这一规则。对不同之罪的相同之刑经常促使人犯重罪。

    第四个规则——罪行越重,适用严厉之刑以减少其发生的理由就越充足。我们不能忘记,刑罚的痛苦性是获取不确定好处的确定代价。对小罪适用重刑恰恰是为了防止小恶而大量支出。

    第五个规则——不应该对所有罪犯的相同之罪适用相同之刑,必须对可能影响感情的某些情节给予考虑。最后,边沁指出:应该看到,罪刑相称不应该是这样数学化的相称,从而避免法律的过分细微、复杂和模糊。简洁与明确应该是更重要的价值。有时,为了赋予刑罚更引人注目的效果,为了更好地鼓励人们对预备犯罪之恶的憎恨,可能牺牲彻底的相称性。

    6、刑法古典学派费尔巴哈心里强制说?

    黑格尔还直接地批评了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指出:威吓固然终于会激发人们,表明他们的自由以对抗威吓,然而威吓毕竟把正义摔在一旁。心理的强制仅仅跟犯罪在质和量上的差别有关,而与犯罪本身的本性无关,所以根据这种学说所制定的法典,就缺乏真正的基础。

    7、刑事古典学派中威慑论与报应论在刑罚目的层面,有什么区别?

    刑事古典学派中威慑论与报应论在刑罚目的上的分歧,是由其对意志自由的不同理解所决定。康德、黑格尔主张的是先验的意志自由论,根据这种意志自由论,人作为理性的存在,是完全超越感性与经验的,人本身是自满自足的目的,不能作为工具。因此,人的意志自由是绝对的。例如康德认为,人在做任何一件行为时,只要不是精神失常,都是在具有自觉意识的意志支配下去做的,这里便面临着意志自律,具有决定和选择的自由。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尽管最终怎样做了是可以从因果律中找到原因,但在当时决定和选择,却是自由的,是可以决定和选择遵循或不遵循道德律令的,因此他对自己的这个行为便负有道德上的责任。由此可见,根据康德、黑格尔的先验的意志自由论,刑罚的根据只在于人的理性自身,刑罚的目的也只在于通过报应满足理性的要求。贝卡里亚、边沁及费尔巴哈主张的是感性的意志自由论,根据这种意志自由论,人对自己的行为虽然具有选择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是先验的与超感性的,而是受人的趋利避害本性支配的。因此,立法者可以利用功利原则,通过人的意志自由来调节人的行为,因而通过惩治犯罪人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是可能的。应当指出,威慑论与报应论尽管在对意志自由的理解上存在分歧,但其刑罚理论都是建立在具有意志自由的理性人的假设之上,这是共同的人性基础。

    8、形而上学理论的起源与分类

    形而上学一词来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一本书名:《形而上学》。但这一书名并非亚里士多德所使用,系由编辑著作的后人所加。在近代哲学中,形而上学一词作为哲学基本概念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形而上学,一种是作为方法论意义上的形而上学。作为追求本体的一种理论,形而上学就是指研究超感觉的、经验以外对象的那种哲学理论。在这一意义上,形而上学与那种有关经验对象的实证知识相对立,它属于具有玄学性质的思辨理论,是对可感觉事物的知识。形而上学所追求的,是存在物作为存在的那种本质,一切实在对象中那种终极的实在。这种存在的理论通常就被看做哲学中的第一原理。在近代哲学中,虽然也有个别哲学家反对把形而上学作为哲学理论的基础,但从其主导倾向和基本性质来说,近代哲学可以认为基本上都属于形而上学性质的理论,其中以笛卡尔哲学、黑格尔哲学最为典型。

    形而上学的另一种含义,即作为方法理论的形而上学概念,是由黑格尔确定的。在这一意义上,形而上学代表一种与辩证法思维方法不同的思维方法。形而上学思维方法的基本特征是,它把事物看做彼此孤立、绝对静止、凝固不变的;这种方法集中反映在对概念的僵化观点之中,其思想的本质是根本否定矛盾(对立面的同一)观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作为方法论的形而上学同作为本体论的形而上学是彼此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因为它们各具有自己的特殊规定,并与互不相同的理论或观点相对峙。

    9、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之间的区别?

    (一)

    刑事实证学派的人性假设是经验人。经验人是对人性的这样一种假设:任何一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之中,人的行为受各种社会的和自然的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人的本性,从本质上来说是被决定的,因而根本不存在所谓意志自由。

    菲利得出结论:实证派犯罪学主张,犯罪人犯罪并非出于自愿;一个人要成为罪犯,就必须使自己永久地或暂时地置身于这样一种人的物质和精神状态,并生活在从内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那种因果关系链条的环境中。我认为这就是我的结论,也是我们实证派犯罪学在主要原则上与古典派犯罪学根本不同或是相反的研究方法。由此可见,意志自由论与行为决定论的对立,是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分歧的焦点之所在。在批判刑事古典学派的基础上,菲利提出了著名的犯罪饱和论。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种社会现象,即每一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菲利还引用艾米莉特的古格言作为佐证:“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与减少比国民经济的收支还带有规律性。”犯罪产生的这种规律就是菲利所称的犯罪饱和论。菲利指出,犯罪饱和论这一科学的推论导致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其结果令人满意,使我们真正理解了事物,远远胜过“人之所以成为罪犯,是因为他要成为罪犯”的理论。菲利认为,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因此,我们知道人类的不幸产生于上述因素的相互作用,一个变态人是一个不能适应其出生于其中的社会环境的人。变态人缺乏社会生活的能力,生理上呈现出退化特征,发展成被动型或主动型变态人,最后成为罪犯。在犯罪原因问题上,菲利建构了生物、地理和社会的三因论。菲利指出:罪犯个人所具有的人类学因素是犯罪的首要条件。如果对罪犯从生理、自然和社会三方面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将人类学因素分为三个次种类:(1)罪犯的生理状况,包括颅骨异常、脑异常、主要器官异常、感觉能力异常、反应能力异常和相貌异常及文身等所有生理特征。(2)罪犯的心理状况,包括智力和情感异常,尤其是道德情感异常,以及罪犯文化和行话等。(3)罪犯的个人状况,包括种族、年龄、性别等生物学状况和公民地位、职业、住所、社会阶层、训练、教育等生物社会学状况。迄今为止,罪犯的生物社会学状况几乎一直被认为是犯罪统计学研究的唯一对象。由此可见,菲利师承了龙勃罗梭的观点,同样肯定生物学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但并不认为其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菲利在人类学因素上肯定了天生犯罪人的概念。

    (二)

    既然刑事实证学派认为犯罪是由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因而刑事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无法作为刑罚的理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实证学派提出了社会责任论,由此从根本上改变了对刑罚根据、性质和形式的认识。

    刑事古典学派将刑事责任建立在犯罪人的意志自由的基础之上,康德、黑格尔的报应理论与贝卡里亚、边沁、费尔巴哈的功利学说虽然在刑罚本质问题上观点迥然有别,但在把意志自由作为归责的基础这一点上,却可谓殊途同归。因此,可以把刑事古典学派称为道义责任论。根据道义责任论,具有意志自由的人,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所选择的行为及其结果,应当归因于行为人,行为人对其行为和结果,应受道义上的责难。

    龙勃罗梭作为决定论者,推翻了意志自由的神话,认为按照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来制止犯罪实际上已经失败了。龙勃罗梭指出:犯罪是必然的,社会根治犯罪亦为必要,而惩治罪犯不再对社会作恶,亦为必要。只有这样,刑罚才有功利可言。龙勃罗梭断言:除自然的必要与自己的权利以外,刑罚再无别的根据。因此,在龙勃罗梭看来,报应与威慑都是一句空话,刑罚存在的唯一根据就是防卫社会。菲利以更明确的语言表达了这一观点:科学真理的成就将把刑事司法变成一种自然功能,用以保护社会免受犯罪这种疾病的侵害,铲除所有今日尚存在的复仇、憎恶和惩罚等未开化时代的遗痕。根据社会责任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刑罚不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应与犯罪的危险状态(人身危险性)相适应。(2)对于犯罪人不再是单纯的报应与威慑,而是再犯能力的剥夺。(3)刑罚不再是对付犯罪的唯一手段,要寻找治罪新方法。

    (三)刑事古典学派出现弊端,刑事实证学派如何弥补?

    刑事古典学派的报应论与威慑论在西方曾经长期占统治地位,但西方国家的犯罪率尤其是累犯率大幅度增加,刑罚的威慑作用引起了人们的怀疑。同时,由于欧洲大陆兴起实证主义哲学,倡导观察优于思考的学风。相形之下,刑事古典学派的法律概念中报应论与威慑论极具经院哲学的色彩,纸上谈兵、失之空泛。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实证学派的特殊预防主义应运而生,其中包括:一是龙勃罗梭的剥夺犯罪能力论。龙勃罗梭主张对天生犯罪人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采取如下措施:(1)对尚未犯罪但有犯罪倾向的人实行保安处分,即预先使之与社会相隔离;(2)对于具有犯罪生理特征者予以生理矫治,即通过医疗措施如切除前额、剥夺生殖机能等来消除犯罪的动因;(3)将危险性很大的人流放荒岛、终身监禁乃至处死。这三种措施的共同目标都是使犯罪人丧失犯罪或再犯罪的能力或条件,防止其犯罪。二是菲利的刑罚替代物论。菲利否认国家具有惩罚犯罪人的刑罚权,主张根据犯罪人不同的人格的社会情形,用不同的救治方法取代刑罚。三是李斯特的教育刑论,主张刑罚不是一种本能或原始的同害报复,而应以改造罪犯保全社会为出发点。不但要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复归社会,而且要根据犯罪者的社会危险性所侵害社会利益的程度,适用相应的刑罚,以达到保卫社会的目的。李斯特的思想在以下这句名言中灼然可见:“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无法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在社会防卫论的指导下,刑事实证学派在刑罚上作出以下两个方面的调整:(1)刑罚自身的改革;(2)寻找刑罚替代物。

    因此,菲利提出以下刑罚改革措施:(1)不定期刑制度。刑事古典学派主张刑罚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均衡,因而刑罚是确定的。刑罚的这种确定性是以已然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基础的,根本没有顾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于天生的或由于疾病引起犯罪的罪犯,不能随便把他们关上一个时期,而应当关到他们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为止。刑罚的定期还是不定期,不是一个有关刑期确定的简单问题,而是关系到刑罚观念的一个重大问题。

    (2)赔偿损失制度。在刑事实证学派中,加罗法洛指出:根据我们这一学派的观点,对许多轻微罪行,尤其是轻微侵犯人身罪,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有效手段来代替处以几天监禁的方法很有益。当赔偿损失不是像现在这样作为一种法律后果,一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规则主张的权利,而成为被告人的一种不能逃脱的责任时,它便可以成为一种真正的刑罚替代措施。

    (3)对各种罪犯都适用防卫措施。这一措施是对前两者的补充,正如菲利所言:就像不定期隔离——除了保证其实施监禁和拘留的专门程序规则之外——是实证派提出的社会防卫制度的一个原则一样,作为一种社会职能的赔偿,除了保证其实施的程序规则之外,是实证派提出的社会防卫制度的第二个基本原则。实证派提出的这两个基本原则,如果不按照实证派社会防卫制度——即对各种犯罪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的一般规则进行实际运用,仍将是不完善的。菲利提出对各种罪犯的防卫措施,否定了刑事古典学派刑罚的均衡性的观点,主张犯罪祸患与其救治措施之间必须统一起来。

    (1)经济领域。自由贸易(除了有必要暂时保护某种特定的制造业和农业之外),通过防止饥荒和食品价格及食品税过高,还消除了许多重罪和轻罪,尤其是侵犯财产罪。(2)政治领域。警察独断的镇压和预防,对于预防暗杀、叛乱、结伙阴谋和内乱等政治犯罪是无效的。要预防这类犯罪,除了协调政府和民族的愿望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办法。(3)科学领域。科学曾经产生了武器、印刷术、照相术、平版印刷术、新毒药、炸药、电、催眠术等新的犯罪工具,科学的发展迟早也会提供比刑罚镇压更有效的解决办法。印刷、囚犯人身测量照相、电报、铁路等都是对抗犯罪的有效辅助手段。(4)立法和行政领域。明智的遗嘱立法可以防止因亲属急于继承财产而产生的谋杀。在那些要求父母双方同意的国家中,促进父方同意子女的婚姻、婚约或子女违背婚约以及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立法,是防止非法同居、杀婴、堕胎、弃婴、猥亵奸污和被诱奸后又被抛弃的妇女所犯的谋杀等罪的最好措施。(5)教育领域。纯粹的书本教育在使某些显著的诈骗更困难和传播法律知识尤其是降低作为偶犯特征的缺乏远见的程度方面是很有益的。综上所述,菲利指出:我列举的如果与刑法典相辅便可以成为一部预防性法典的例子,证明了社会因素在犯罪、特别是偶然犯罪的产生过程中起多大作用。

    10、立法的人性分析

    刑事实证学派不仅对犯罪人是经验假设,对立法者也是经验假设。立法者作为经验人,受到人的思维的非至上性的限制,因而像刑事古典学派所主张的那样可以制定一个完美无缺的刑法典,在刑事实证学派看来就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主观臆想。

    (1)刑法观的变化。刑事古典学派强调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因而力倡罪刑法定主义,使刑法典成为公民自由的大宪章。刑事实证学派则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罪刑法定主义的意义大为降低。当然,刑事实证学派重视刑事诉讼法的作用,意图通过诉讼程序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菲利在指出实证理论大大降低了刑法典的实际意义的同时,指出:实证理论提高了旨在使社会用以防卫犯罪的刑事措施产生实际的和日常的影响的刑事诉讼规则的重要性。如果刑法典是一部作恶者的法典,那么刑事诉讼法典则是一部虽然受到审判但并未被证明有罪的诚实人的法典。

    (2)犯罪观的变化。刑事古典学派将犯罪视为对社会契约的违反,因而注重从法律上界定犯罪,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只能是法律视野内的犯罪。同时,由于刑事古典学派对犯罪人的认识止于意志自由,未能从广阔的社会视野中去揭示犯罪原因。因为按照自由意志理论,犯罪是人的意志命令的产物。如果承认这是事实,便没有进行犯罪原因研究的余地了。因为罪犯要杀人,所以他就犯了杀人罪,这就是与此有关的全部内容。一旦承认自由意志是事实,行为的发生取决于犯罪人的命令即自愿选择,那么其他任何原因都是多余的。而刑事实证学派则从狭窄的法律概念中走出来,把犯罪视为一种自然的和社会的现象,从行为决定论的观点出发,揭示造成犯罪产生的个人的与社会的原因。因而,刑事实证学派突破了从法律形式去认识与理解犯罪的思想桎梏,刑法典的意义也就降低了。

    (3)刑罚观的变化。刑事古典学派主张报应论与威慑论,刑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罚是该学派治疗犯罪疾患的唯一方法。但是,刑事实证学派有力地论证了刑罚报应论的荒诞与刑罚威慑论的虚无。对于报应论,菲利深刻地指出:我们仍然可以听见以“公共复仇”对待犯罪者、司法工作仍然主要以用刀剑而不是用刀鞘作为其象征的论调。只有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从犯人的生理、心理以及家庭、环境等方面,对我们称之为犯罪之痼疾的病因进行探究之后,在科学指导下的司法才会抛弃目前降临在那些可怜的犯人头上的血腥判决,而成为另一种以除去或减少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为首要目的的医疗职能。只有到那时,法律才会放弃死刑及单独监禁等对犯罪人进行报复的种种可耻而愚蠢的举动。

    11、司法的人性分析

    如果说刑事古典学派是重立法轻司法,那么,刑事实证学派恰恰相反:轻立法重司法。这里的轻重之分,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立法与司法的权限划分问题,而是根源于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对人性的不同假设。因为在刑事实证学派看来,立法者由立法的性质所决定,面对的是一般的犯罪与抽象的罪犯,不可能在刑法典中事无巨细地规定各种事项,而司法者接触具体案情与罪犯,可以作出个案的恰当处置。这一见解恰恰建立在对司法者的经验人的假设之上。

    刑事古典学派的司法概念是机械地适用法条,实行司法三段论的推理,因而罪犯的人格不在司法考虑之列。而刑事实证学派将司法直接面对罪犯,建立在对罪犯科学分类的基础之上。因此,罪犯分类在刑事实证学派的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龙勃罗梭将罪犯分为以下四种:

    (1)生而有犯罪性的人。生而有犯罪性的人,虽与生而为恶者有别,亦与癫痫遗传有关,故此种人中的癫痫者,较常人为多。

    (2)疯狂的犯罪人。龙勃罗梭认为,凡生而为恶者的体质上机能上的特质及作恶的状态,无不在真正疯狂犯罪人身上再现。疯狂的犯罪人,本有隐晦之癫痫症,这种狂易的疾患,造成心灵上的混乱,所以易冲动,淫暴成性。

    (3)情欲的犯罪人。龙勃罗梭认为,这类罪犯,体质匀称,精神美满,神经及情绪均灵敏,其犯罪的动机亦甚高贵。例如因恋爱而犯罪、政治犯罪等。

    (4)偶然的犯罪人。龙勃罗梭认为,偶然犯罪者,非真罪犯。这种人不觅犯罪机会,而是因小事故而落入犯罪的陷阱之中。龙勃罗梭指出:罪犯中唯此种人与癫痫遗传毫无关系。龙勃罗梭还引述加罗法洛的话:这种人实在不应被称为犯罪人。龙勃罗梭开罪犯分类之先河,对刑事司法中正确地考虑犯罪人的人格特征而适用刑罚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在龙勃罗梭之后,菲利与加罗法洛对罪犯的分类无不受龙勃罗梭的影响。菲利认为犯罪是体质的、地理的及社会的三大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据此把罪犯分为以下五种:(1)精神病犯。(2)天生犯罪人。菲利认为,天生或本能的犯罪人最容易表现出犯罪人类学所确定的器官和心理特征。(3)惯犯。菲利认为,惯犯是因染上恶习而犯罪的人。这类罪犯未表现出或略微表现出天生犯罪人的人类学特征。他们第一次犯罪通常是在年轻时,甚至在儿童时代,大多为侵犯财产罪。他们的犯罪主要是由于污浊的环境引起的道德感淡薄而不是其先天性的主动倾向。(4)偶犯。菲利指出,这种罪犯没有任何先天固有的和后天获得的犯罪倾向,他们由于经受不住其个人状况以及自然和社会环境的诱惑,在青少年时期犯了罪。如果没有这些诱因,他们就不会犯罪或不会再次犯罪。(5)情感犯。菲利指出:情感犯不像天生犯罪人和惯犯,他们一般都是过去表现良好、多血质且易激动并过分敏感的人。他们通常都是神经过敏或类癫痫性格的人。严格地说,他们的犯罪可能是其这种性格无意识导致的结果。情感犯,特别是女性情感犯,一般是青年时代,在愤怒、被伤害的爱或荣誉等情感的强制下突然失去自制而犯罪的。他们在犯罪之前、之中和之后都处于非常激动的状态之下。他们不是隐蔽的,而是公开的,并且通常是使用不恰当的、一开始就暴露自己的方法犯罪。

    刑事实证学派在罪犯分类的基础上,彻底改革了刑事古典学派那种无为的司法概念,为刑事司法注入了活力,赋予了新意,建立了一个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司法概念,这就是运用人类学、心理学等科学知识对罪犯进行有效的矫正,以此达到社会防卫之目的,而不是像刑事古典学派那样对罪犯在宣告刑罚以后一关了之。菲利指出:如果从社会镇压职能中排除刑罚是犯罪的报应这一道德观念,如果我们认为社会的这一镇压职能仅仅是一种通过法律而实施的防卫权力,那么刑事司法便不再符合对罪犯道义责任和可罚性的精密计算。除了首先证明被告是犯罪人,然后证明他属于哪一种罪犯,最后证明他通过其生理和心理特征所表现出的反社会的堕落程度及其对社会的再适应性程度之外,刑事司法再不能产生其他任何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实证学派的刑事司法具有以下特点:(1)司法权限的扩张。如前所述,刑事古典学派是以限制司法权限为特征的,而刑事实证学派则主张司法权限的扩张。刑事司法权限的扩张,并不意味着法官的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菲利认为,对于被起诉的公民来说,诉讼程序是防止司法错误和意外事件的实际保证。因此,刑事实体司法权限有所扩张,但刑事程序规则更为严密,以此防止法官擅断,这就是菲利的设想。(2)法官能动作用的加强。自然法学家的立法理论认为,只要通过理性的努力,法学家们便能塑造出一部作为最高立法智慧而由法官机械地运用的完美无缺的法典。按照这一理论,存在所谓“法律的自动适用”,因而竭力贬低司法的作用,把司法活动视为机械地适用法律的过程,否认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刑事司法对象不是简单的犯罪行为,而是犯罪人,每个犯罪人都具有不同的人格特征,因而要求法官在审判的时候必须对症下药,根据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确地适用刑法。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赋予法官较大的权力,使其更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作用。(3)科学知识在审判中的运用。在菲利看来,应当把法律的审判变成科学的审判。实证刑事诉讼制度要求法官精通人类学和犯罪社会学知识,要求法官作出的判决为根据罪犯的个性和犯罪特征矫正他们提供必要的参考。因此,菲利认为刑事法官应当是一个具备人类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专门知识的人,这些专门知识在刑事司法中具有重大意义。为此,菲利反对陪审官参与刑事司法活动。综上所述,刑事实证学派的司法概念是一个能动的概念。在刑事实证学派看来,刑事司法不是简单地适用刑法,更为重要的是根据罪犯的人格特征使刑罚个别化,因此,法官的作用必须扩大。在刑事审判中,法官运用人类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知识,分析罪犯,找出最适当的矫正措施。由此可见,法官作为司法者是一个经验人。

    12、历史与社会选择

    责任是道德与法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个问题与意志自由有着密切关系。责任是建立在意志自由基础之上的,没有意志自由也就无所谓责任。因此,在意志自由中研究责任问题对于道德与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存在论的意义上,自由是与必然相联系的,它受必然的支配,这是一种决定论。但这种决定论又不是机械的决定论,机械决定论实际上否定了人的自由;而是辩证的决定论,因而在认识必然的基础上,人可以驾驭必然,在必然所允许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自由度。从价值论的角度上看,人的自由意味着一种选择,它是与强制相对应的。因此,选择是自由的核心。

    社会选择不仅不同于自然选择,而且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选择与作为社会整体的历史选择也存在重大差别。社会是由无数个人构成的,社会本身没有思想与意识,而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是有思想与意识的,因此,社会整体的选择是无数个人选择的结果,但两者的规律是有所不同的。恩格斯曾经指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但是,不管这个差别对历史研究,尤其是对各个时代和各个事变的历史研究如何重要,它丝毫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因为在这一领域内,尽管各个人都有自觉预期的目的,总的说来在表面上好像也是偶然性在支配着。人们所预期的东西很少如愿以偿,许多预期的目的在大多数场合都互相干扰、彼此冲突,或者是这些目的本身一开始就是实现不了的,或者是缺乏实现的手段的。这样,无数的单个愿望和单个行动的冲突,在历史领域内造成了一种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况。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但是行动实际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预期的,或者这种结果起初似乎还和预期的目的相符合,而到了最后却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这样,历史事件似乎总的说来同样是由偶然性支配着的。但是,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蔽着的规律支配的,而问题只是在于发现这些规律。”“无论历史的结局如何,人们总是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预期的目的来创造他们的历史,而这许多按不同方向活动的愿望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各种各样作用的合力,就是历史”。

    13、在经济发展的我国,法律为什么面临失范的现象?

    深层次地考察我国当前经济领域中的失范行为,就必然会得出以下结论:失范行为的出现与增生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法律文化现象。根据默顿的分析范式,在我国当前经济转轨的特定时期,文化结构与社会结构的断裂是不可避免的。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各种经济主体的利益特殊性得到充分肯定,利益追求越来越成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所认可的价值目标。然而,社会规范严重滞后,它没有向人们提供实现利益目标的有效途径,因而产生综合性的失范效应。由此可见,失范成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物质诱惑力的增强。追求物质利益,这是人的本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抹杀个人利益的特殊性,将追求物质利益视为大逆不道,因而人的物欲受到严厉的压抑,人性受到扭曲。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压制人性的计划经济体制被破除了,人的物欲骤然间如同火山爆发般膨胀起来,尤其是商品经济刺激与诱发了人的自私之心。因为商品生产者的特殊经济利益是商品经济运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市场机制迫使每个生产者抱着实现自我利益的动机进入交换过程。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换主体之间客观上存在着相互关联,但对此,任何一方主观上都毫不关心。换言之,相互关联或共同利益本身对交换主体来说,不是他的行为动因。他的行为动因只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商品经济使人产生强烈的自私动机。这种自私动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历史进步的动因,但它的过分膨胀却不可避免地带来负面效果,导致失范行为的产生。正如迪尔凯姆所指出的:“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化也自然而然地使欲望迅速增长。繁荣愈盛,欲望愈烈。就在传统约束失去权威的同时,可望得到的报酬越厚,刺激就越大,欲望却偏偏更少了。脱缰野马般的激情就更加剧了这种无规则的混乱状态。”失范行为正是这种混乱状况的必然产物。

    (2)社会整合力的减弱。社会是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平衡的产物。在一般情况下,虽然存在社会离心力,但从总体上说,社会整合力占据优势。因而,社会处于静态的平衡状态。但是,社会平衡不是永恒的,各种社会因素发展的不平衡性,必然打破旧的平衡,实现新的平衡。在从旧的平衡到新的平衡的转变过程中,社会出现了暂时的失衡期。在这一时期,社会整合力大为减弱。正如迪尔凯姆所指出的:“只要这种失控的社会动力没有达到新的平衡,这段时间各种价值观都无一定,规则标准也无从说起。可能与不可能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人们很难区分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不公正的;什么是合情合理的要求,什么是非分之想。由此人们的欲望便失去了约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体制又没有立即建立起来。因此,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些空白点。其根本表现是缺乏经济秩序。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活动是不规范的,社会各阶层的成员都对经济活动的前景失去信心,人人都感觉到自己是在一个极不确定的环境中进行活动,感觉到预期的利益、甚至财产本身没有保障,于是必定会出现行为的短期化。这不仅是指企业行为的短期化,而且包括个人行为的短期化、政府行为的短期化、社会行为的短期化。在缺乏经济秩序的情况下,经济的混乱,以至社会的动荡不安,都难以避免。因此,在改革的冲击下必然会引起社会的震荡,各种利益矛盾、观念冲突、心理失衡导致社会控制力的减弱,由此致使失范行为大量产生。

    (3)规范内在化的阻滞。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社会规范,这种社会规范包括法律、习俗、道德、宗教、纪律等,它们都是行为的调节和导向规则,构成一个社会的规范系统。但这种社会规范作用的发挥不能仅依赖于外力的强制,更在于规范的内在化使之由外部的社会控制力吸纳为社会成员自我的内在控制力。规范内在化的前提是规范内容体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正如迪尔凯姆所言:“一个规范只有当人们认为公正而甘受约束时才有真正的效力。如果它只是靠习惯势力和压制来维持,那么,平静与和谐就只是假象,紊乱和不满就会在暗中滋长。表面上被控制住的欲望随时可能爆发出来。”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推动了新旧法律的交替与置换。但由于这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涉及整体法律制度,甚至出现需要大规模地移植法律的情形,因而新旧法律的冲撞更为激烈。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使法律规范内在化受到阻滞因而出现法律虚置现象。法律虚置有三种情况:一是已经过时的法律未能及时被新法所置换因而虚置。二是过分超前的立法使得某些法律适用的条件不具备因而虚置。三是法律移植以后水土不服,南橘北枳,未能本土化因而虚置。在上述情况下,健全的规范虽然存在,但它们不能内在化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因而形同虚设。更为严重的是,有法不依不如无法,因为违法不究致使法律的权威受到侵蚀,法律虚无的思想得以弥漫。因此,法律规范的内在化受到阻滞必然导致失范行为的增生。

    14、刑罚与社会生产力息息相关?

    在原始社会,为了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人类社会的原始社会组织——氏族。在以血缘为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天然纽带的氏族社会,凡伤害了个人,便伤害了整个氏族。因而,从氏族的血亲关系中产生了为全体成员所绝对承认的血亲复仇的义务。在氏族制度的初始阶段,氏族成员遭到外族伤害都被视为对该氏族成员所在氏族的凌辱,受害的氏族因而对加害的氏族实行集体杀戮。后来,随着私有制的发展,氏族制度逐渐瓦解,血缘关系日益松弛,复仇的对象由侵害者所在氏族的全体成员,缩小为侵害者本人。复仇的主体由被侵害者所在氏族的全体成员,缩小为被侵害者的家庭成员,血亲复仇演变为私人复仇。在这种情况下,氏族已经不能向个人提供保护,氏族终于走到了它的尽头。

    如果说,复仇习俗是与原始社会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那么,国家刑罚权就是建立在生产力进一步发展而出现的私有制的基础之上的。由于社会大分工,社会上产生了一种需要,即需要赋予少数个别成员以某种全权,来执行维护在原始社会中一开始就存在着的一定的共同利益的社会职能,这些职能就是国家权力的萌芽。随着分工的进一步扩大,社会分化为不同的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基础上,为了维护社会的共同利益就产生了国家。国家管理社会共同事务的权力,就是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凌驾于社会一切权力之上的最高权力,是执行社会职能为内容的公共权力,并拥有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一系列物质附属物。国家的出现,结束了复仇的历史,代之而起的是刑罚权的行使。显然,刑罚是从复仇蜕变而来的,恩格斯曾经以极其精辟的语言阐述了刑罚与复仇之间的内在联系,他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不仅死刑,而且所有刑罚都是复仇的文明形式。在一个国家中,犯罪已经不是单纯地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而意味着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犯。正如黑格尔所言:自由人所实施的作为暴力行为的某一种强制,侵犯了具体意义上的自由的存在,侵犯了作为法的法,这就是犯罪,也就是十足意义上的否定的无限判断。因而,对犯罪的惩罚也不具有私刑的性质。刑罚权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基础之上并受其制约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因而,刑罚权实质上是社会的防卫权,它起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15、刑罚同时具备社会自律性、社会他律性的特点

    进入文明时代,人类对于自身的物质生活条件有了更为理智的认识,将违背社会生存条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刑罚处罚。因此,根据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说法,罪行仅仅是指集体意识所禁止的行为。因而,在迪尔凯姆看来,刑事法能够揭示人们的集体情感的力量,这些情感的外延和特性。所以,在现代社会,刑罚权的行使具有社会自律性。

    社会自律性从一个方面说明了刑罚权存在的根据,但刑罚权本身又是相对的,因为刑罚权的行使固然从根本上保护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但它是以牺牲某些公民个人的自由为代价的。正如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所言:刑罚保护了国民的利益,同时使自由的范围变得狭小,并侵犯了犯罪者的重大利益。就此而言,刑罚权的行使又必须具有社会他律性。这里的社会他律性是指刑罚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它不以主权者的意志为转移。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犯罪是个人对社会的一种侵害,而刑罚是社会为防卫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对犯罪人的一种制裁。因此,什么是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种刑罚,都是由立法者加以规定的。但是,立法者的这种权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因为犯罪行为通常是不以立法者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造成的。同样,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反应,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犯罪本身,刑罚权的行使受到社会及其他因素的制约。

    16、刑罚权的合理限度?

    如何确定刑罚权的合理限度?关于这个问题,在刑法理论上存在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之争。报应主义认为,刑罚在本质上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因此,刑罚权的行使只能限于实现社会报应,否则就是刑罚权的滥用。例如,黑格尔曾经提出应当从犯罪人的行为中去寻求刑罚的概念和尺度的观点。刑罚应当以已然之罪为转移,刑罚权的行使应该以报应为界限,这就是黑格尔的结论。黑格尔的这一观点,对早期的马克思曾经产生了一定影响。马克思指出:“如果犯罪的概念要有惩罚,那末实际的罪行就要有一定的惩罚尺度。实际的罪行是有界限的。因此,就是为了使惩罚成为实际的,惩罚也应该有界限,——要使惩罚成为合法的惩罚,它就应该受到法的原则的限制。任务就是要使惩罚成为真正的犯罪后果。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应该是他本身的行为。”显然,马克思的这一论述带有黑格尔刑法思想的思辨痕迹。总之,报应主义从已然之罪中去寻求刑罚权的合理限度,关注的是刑罚权行使的社会公正性。功利主义认为,刑罚并非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为达到一定社会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因此,刑罚权的行使应该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功利价值。例如边沁指出:“任何惩罚都是伤害,所有的惩罚都是罪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惩罚被认为确有必要,那仅仅是认为它可以起到保证排除更大的罪恶。”由此推论,边沁认为下列情况应免予惩罚:Ⅰ.无根据:不存在什么伤害事件需要防止,该行为对社会整体没有伤害。Ⅱ.无效果:该伤害行为不能用惩罚去阻止。Ⅲ.无益或代价太昂贵:如果惩罚造成的伤害比它要防止的伤害还要大。Ⅳ.无必要:即使没有惩罚,伤害也会被防止,或自行停止,这就是利用较低的代价。如果说,边沁所主张的是规范功利主义,那么,龙勃罗梭主张的就是行为功利主义。行为功利主义更为重视对犯罪人的矫正,例如龙勃罗梭主张剥夺犯罪能力论。因此,行为功利主义从对犯罪人的矫正等个别处遇上论证刑罚权的合理限度。显然,行为功利主义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更强调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为此可以牺牲犯罪人的个人利益,甚至可以成为对滥用刑罚的容忍,这与以个人为本位、强调对个人自由的保障的规范功利主义有所不同。尽管如此,规范功利主义与行为功利主义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从未然之罪中去寻求刑罚权的合理限度,关注的是刑罚权行使的社会功利性。我认为,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分别以社会公正性与社会功利性作为追求的价值,不能不说都具有偏颇之处。应该说,社会公正性与社会功利性有形式上对立的一面,但从实质上说,又具内容上相通的一面,因而两者应该在一定的基础上统一起来。换言之,刑罚权的合理限度分别受到社会公正性与社会功利性这两个因素的制约。

    17、对司法主体——法官的人格的认识:从神到人的一个演变过程?

    对于司法主体——法官人格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神到人的演变过程。古典主义使法官偶像化,这种偶像化的内涵包括:(1)法官行为权威的神圣性。由于法律需要通过法官的具体行为得到实施,因而,法律的社会权威便在实践层次上衍化为法官行为的权威,并且法律的神圣不可逾越又为法官行为的权威性披上了神圣的灵光。(2)法官行为的公正性。法律的正义基础以及法官的法律立场使人们无须怀疑法官对待法律事务的公正无私的态度。(3)法官行为的合法性,与前述相联系,法官行为还具有天然的合法性,法官永远是法律评价的主体,而不受制于社会的合法性评价。对法官的这种偶像化认识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对法官人性的这样一种推定前提之上的,即法官是一个理性的人,他具有充分的意志自由,能够公正客观地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这实际上是对法官的一种神化,完全忽视了法官人格中的自然特征的存在。

    决定法官判决的不仅有理性因素,而且还有某些非理性的因素,这就是法官的人格特征。美国学者指出:司法学者们所经常提及的法官人格,几乎从来没有受到广泛深入的讨论。如果我们把人格的定义下为:人对周围与其有关系的人所产生的一切反应,那么,不言而喻,法官的个人背景中的很多方面就都与此有关。法官不是一个纯粹的理性人,而且是一个经验人,因而必然受到法官本身的人格因素的影响。正如我国学者所指出的:由于法官毕竟不是一部僵死的适用刑罚的机器,而是有血有肉的人,因而,他适用刑罚的认识活动不可能不受其自身具有的性格、情绪、意志、气质、经历以及道德观念、法律意识、政治信仰、世界观、人生观等一系列“肉体状况”与“精神状况”的影响。

  • 我们与世界之间,其实并没有“各走各的路”

    作者:星空 发布时间:2020-10-20 10:21:47

    单独拿出中国史来看,似乎没有那么复杂:“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再加上辛亥革命以来的历史,基本上就齐了;单独拿出除中国史以外的世界史,那估计就有点儿纷繁复杂,一个又一个大帝国,一位又一位帝王将相,一次又一次铁马冰河,一场又一场分分合合……总不免想到一句话:不是我不明白 这世界变化快,太不好懂了!

    真的是这样的一种情况吗?要知道,比起数理化来,历史已经算是非常“客气”的了。那都是些已经过去了的人和事,他们已经是那个样子了,不会再有什么意外情况发生!这样看来,又怎么能说历史难学、复杂呢?所以不难理解,对于“洋洋兔”来说,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让中国史和世界史“面对面”,一条时间线刷下来,整齐又便于理清头绪。

    不过,历史的方方面面确实也真够多的,多到了数都数不清。再加上大家的“口味”又东西有别、南北各异,“众口难调”的麻烦事也是一个客观存在——怎么办呢?对此,“洋洋兔”在《我们与世界:中外历史面对面》这本书中,采取的办法就是,选取中国历史的关键节点,在书的最后分为科技、衣、食、住四个专题,通过对比来一目了然地看到人类文明的主要成就。这样来做合适吗?

    为了加深对中外文明的对比,《我们与世界》从文明的曙光开始讲起,把中外历史分为了十大故事单元,运用时间轴来统一比较——有了对比印象才会更加深刻而直观。比如,就在中国的周平王刚刚将都城搬到洛邑没几年,古希腊也举行了第一次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时候;比如,据说对于中国的大洪水,鲧治理了9年,而大禹用了13年,而普罗米修斯的儿子社卡利翁则是造了一艘坚固的大船避难;比如,正是在西汉时期,东西方有了第一次官方联系,更别提“丝绸之路”的巨大作用了……凡此种种,原来,中国史和世界史,只有很少的时间是各走各的路;而在大部分的时间里,它们之间显然是有交集的。当然,那会儿人类的交通工具实在是不怎么样,麦哲伦船队首次环球航行,居然足足走了三年之久!

    当然,到了近现代,中国与世界的交往就越来越紧密了,之间发生的事情也越来越多,直到现在的这一种境况。看似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仔细梳理一下,也并没有多么麻烦,还是可以化繁为简甚至更美好的。假如“一带一路”倡议完全实现了的那一天,岂不就是所谓的“大同盛世”的那一天了吗?借用毛泽东在《沁园春》中的几句来说就是:“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瞧,“我们”与“世界”,5000年来虽然发生了太多变化,但却基本上一直都在“对话”,都在好奇地“打量”彼此。文明之间的差别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但更多的时候,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到契合点也并非难事——人们常说事在人为,对待历史而言也是一样的道理。

  • 文字是梦境的开始

    作者:斟酌 发布时间:2024-05-05 17:42:57

    刚刚读完了庆山的《七月与安生》小说集。

    思绪如潮水。读时随波涛起伏跌宕,读后潮水慢慢褪去,只剩一片滩涂。

    或许,这就是庆山的魅力所在吧。

    在她的故事里,我是一个倾听者。听着人物的呐喊,听着她的呢喃,听着自己的心的过程——从激动、不安,逐步清澈、沉静、安定、干净。仿佛过完了一生。

    第一次,仅凭文字,对一个素不相识的人产生依恋之情。她对美的依恋、对生活的热爱、内心的沉静与透彻,在文字里集中体现。

    “我在他的心中看到了一条河流。”

    “时光是空旷的海洋,我们像鱼一样。”

    “一切事物无法在最美好的时刻凝固不变。”

    “我知道自己会走到悬崖边缘,站在你的身后,与你分享苍茫世间的无声与美景。”

  • 人人都是KOC的时代,营销当然要深入个人私域,当然要有新理念

    作者:自有我在 发布时间:2023-09-02 21:42:11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随着人人都成为网民,而且还是人人都能在互联网之中上传自己创作的内容,提供着自己的观点。这是一个不同于以往的时代,甚至不同于互联网早期时代,企业营销的发展模式也必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同。

    在前互联网时代,企业营销只能以最基础的方式进行。基于传统的营销模式,也有着一整套的营销理论。可是在互联网时代,这一整套的营销理论必然面临着“触网”的命运,而在互联网的早期,互联网只是起到一种工具的作用,只是在营销理论之中增加了一种传播的选择。

    可是在现在这样一个人人都是UGC、KOC的时代,营销再也无法绕过互联网,甚至整个营销策略也必然基于互联网而创建,而且还不是基于互联网之中的相关主流媒体。

    互联网之中的主流媒体是企业营销的公域,它们可以实现着为企业传递内容,但他们对于品牌方来说是相对可控的。现在又有了一个由互联网用户打造的私域领域,在这一领域之中,大量网民们可以自由传达着自己的思想,而这部分思想对于品牌来方来说是必须要注重的。

    怎样利用好这一互联网私域流量为品牌方服务而不至于产生负面影响呢?这就是现在企业必须要面对也必须要经营好的一个领域。

    神策研究院是一家以数据分析助力企业成长为主业的企业,更是陆续出版了多本书籍,关注着当今时代客户的需求与行业痛点的不断变化,根据不同用户分析以及营销闭环理念,让数据辅助营销,实现数字化经营,并把这些理念传递给更多的用户们。

    这本《私域时代:社会化营销全攻略》中,作者们就致力于在这一领域实现最佳的诉求,为品牌方出谋划策,并基于互联网打造最佳营销策略的指导书籍。

    作者首先梳理着私域时代营销的根本变化,让我们从总体上把握现在营销和过去的差别,并从这种差别之中清晰的认识私域时代对于品牌方营销的重要性。

    又基于现在社会上广泛使用的私域平台底层逻辑,具体而详细的分析着在这些平台营销的发展和变化趋势、相应的方法论以及具体案例,让读者们能够从这些内容之中,对于这些平台有着更为清晰的认知,最终达成帮助我们的目的。

    当然书中大量相关的案例也很能说明问题,它们是营销的成功范本,也是后来企业效仿的模板。作者把这些企业营销的关键信息展现给读者们,也致力于传达着相关理念,助力我们不断的从这些案例之中汲取经验,再创奇迹。

    这是一本研究企业发展过去,总结规律,并致力于用大量成功案例助力我们探索更富想象力未来的一本著作。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想要在互联网营销时代走出一条独属于自己的道路,这样一本《私域时代》就是一本必读书,让读者们从中汲取养分,学习营销方法,在数字化的时代大潮中抢占先机,成就企业更加光辉灿烂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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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验满分(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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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评价

  • 网友 后***之:

    下载速度:5分 / 书籍完整:8分 / 阅读体验:9分

    ( 2024-10-27 12:38:21 )

    强烈推荐!无论下载速度还是书籍内容都没话说 真的很良心!

  • 网友 益***琴:

    下载速度:9分 / 书籍完整:10分 / 阅读体验:9分

    ( 2024-10-27 15:07:33 )

    好书都要花钱,如果要学习,建议买实体书;如果只是娱乐,看看这个网站,对你来说,是很好的选择。

  • 网友 通***蕊:

    下载速度:7分 / 书籍完整:8分 / 阅读体验:3分

    ( 2024-10-27 12:28:41 )

    五颗星、五颗星,大赞还觉得不错!~~

  • 网友 焦***山:

    下载速度:6分 / 书籍完整:8分 / 阅读体验:4分

    ( 2024-10-27 12:30:11 )

    不错。。。。。

  • 网友 印***文:

    下载速度:5分 / 书籍完整:10分 / 阅读体验:3分

    ( 2024-10-27 13:20:53 )

    我很喜欢这种风格样式。

  • 网友 冯***卉:

    下载速度:6分 / 书籍完整:7分 / 阅读体验:5分

    ( 2024-10-27 12:31:50 )

    听说内置一千多万的书籍,不知道真假的

  • 网友 寇***音:

    下载速度:9分 / 书籍完整:9分 / 阅读体验:10分

    ( 2024-10-27 12:40:42 )

    好,真的挺使用的!

  • 网友 石***烟:

    下载速度:5分 / 书籍完整:6分 / 阅读体验:4分

    ( 2024-10-27 12:29:59 )

    还可以吧,毕竟也是要成本的,付费应该的,更何况下载速度还挺快的

  • 网友 潘***丽:

    下载速度:4分 / 书籍完整:7分 / 阅读体验:6分

    ( 2024-10-27 12:33:10 )

    这里能在线转化,直接选择一款就可以了,用他这个转很方便的

  • 网友 国***舒:

    下载速度:9分 / 书籍完整:9分 / 阅读体验:10分

    ( 2024-10-27 12:40:42 )

    中评,付点钱这里能找到就找到了,找不到别的地方也不一定能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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