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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核心笔记?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卷》以宪法与行政法权威教材为依据,阐述宪法与行政法研究生考试中的重难点,容纳全国十六所法学类名校真题,不仅对真题进行详尽的阐述而且对重点试题的应试策略进行总结,并对试题的命题趋势进行预测,全面指导考生考试,定能帮助考生在考试中指明方向,助考生备考一臂之力!
书籍目录:
宪法学部分
章 宪法学基本理论
节 宪法的基本范畴
第二节 宪法与宪政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宪法结构
第五节 宪法的创制、修改与解释
第六节 宪法的实施与保障
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节 近代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章 国家性质与形式
节 国家性质
第二节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节 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五章 选举制度
节 选举制度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第二节 我国现行选举制度
第六章 国家机构
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第二节 国务院
第三节 其他国家机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部分
章 行政法学概述
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
节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其他行政主体
第四节 行政相对人和行政 第三人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
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第三节 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
节 依申请行政行为
第二节 依职权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行政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复议法
节 行政复议概述及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与复议机关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七章 行政诉讼法
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管辖
第二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三节 行政诉讼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据及法律适用
第八章 国家赔偿
节 行政赔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程序和方式
作者介绍:
跨考教育教研中心由来自国内外知名大学的40多位博士、硕士组成,下设公共课教研部、专业课教研部、产品研发部、VIP服务部四大核心部门,秉承“以学员为中心,以效果为导向,以提升为目标”的教学理念,依托强劲的研发能力、积极的进取精神、专业的管理流程,创造了以跨考品牌为基础的核心竞争力。在多年的教学研究与实践中,跨考产品研发团队创造了五轮四阶教学法、全日制“魔鬼集训”教学法、精英小班教学法、诊断式个性教学法、零基础教学法等科学体系,经过多年来不断革新,不断优化流程与体系,成功帮助数万名学员突破自我、成就梦想。先后被中国教育在线、新浪教育、搜狐教育、考试吧、《创业家》、《人民日报》、《参考消息》等权威媒体报道并评价为考研行业*有特色产品体系。继往开来,跨考人必将保持“必胜”的信念,创造一个又一个教育的奇迹。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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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章 宪法学基本理论
1.1内容提要本章主要包括宪法的概念与分类,宪法与宪政,宪法结构,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等内容。本章是宪法学考研的重点章节之一。宪法学的基本理论是宪法学的基础,其中理论知识非常多,由于不同教材的表述差异较大,因而需要考生对各个学校的重点考点内容烂熟于心、融会贯通,在了解学界观点的基础上,对应考教材重点记忆、重点突破。对于概念,如宪法、宪政等,需要了解它们的含义,掌握基本的定义;熟悉基本原则、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及其特点、宪法渊源等内容;掌握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掌握宪法的实施,尤其是违宪审查、宪法监督等内容的联系与区别。
1.2知识点详解节 宪法的基本范畴 ★★宪法的概念
1.中国古代的宪法有三种含义:(1)和法律的含义相同,就是指一般的法律;(2)指一般法律的基本法;(3)指法律的颁布制定。
2.西方古代的宪法含义:(1)在古希腊指规定城邦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法律;(2)在古罗马指皇帝的敕令;(3)在英国指调整国王和其他阶层之间生活关系的法律。
3.近代意义的宪法:19世纪80年代在中国有了近代宪法的意义。法是一个统称,宪法是其中一门具体的法,它具有法的共性。这些共同特征就是:法律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其内容都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公民权利的保证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①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等重大问题;②宪法具有法律效力,体现在: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组织和一切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的的行为规则。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宪法是国家公民权利的保证书,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不管是社会主义的宪法还是资本主义的宪法,其产生、发展都与民主有紧密的联系。 ★★★宪法的分类
1.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美国是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前两种分类都是英国法学家普莱斯提出来的。划分标准:是否成文是以有没有统一法典为标准的;刚性柔性的标准是看制定和修改的规定严不严格;钦定、民定和协定是以制定颁布的主体来划分的。
2.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按照阶级本质划分:资本主义宪法,社会主义宪法(宪法是近代的,无封建和奴隶制的宪法)。第二节 宪法与宪政
★★★宪政的概念宪政又称为“民主宪政”、“立宪政治”、“立宪政体”。对于宪政,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认识。有的认为,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和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有的认为,宪政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定和约束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有的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实际上,宪政,就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宪政的要义就是“限政”,即控制国家,限制政府,约束官员,用宪法和法律条文来约束政府的行为。宪政的基本前提是制宪,即国家制定了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宪政的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即民主制度;宪政的水平和程度归根结底取决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发展程度。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宪政运动是宪法产生的前提。通过斗争取得统治地位,才能够以法律形式对民主事实作出肯定和确认。实行宪政必须有所依据和标准,因此宪政的前提和基础是制宪,由宪法对宪政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宪政的表现是在一个国家中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居于地位,具有的权威。实行宪政,首先要有一部依据立宪主义精神制定的宪法,要有一部好的宪法,即具有正当性、社会适应性、规范性的宪法。(2)宪政是宪法的实施。宪法确认了民主事实,将民主事实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样一部宪法的有效实施,即意味着实行了宪政。宪政的表现是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成为社会的规范,社会形成了统一的宪法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仅仅是宪政的规范形态,从规范形态成为现实形态需要一个过程。实行法治、建立法治国家,是实行宪政的基础;而宪法保障制度特别是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是实行宪政的必要条件,没有这些制度就不可能纠正违宪行为,宪法也就仅是停留在纸面上的规范,宪政也就不可能存在。
★★★宪政与有限政府一般而言,有限政府是指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都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政的基本精神就是建立有限政府。“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宪政意味着政府受制于宪法。它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1.人民主权的概念与历史发展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权力。在法国思想家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们的公意表现为权力;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的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核心。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以及西方国家宪法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原则,并将其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主权在民。但是,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就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从本质上讲,在生产资料归资本家个人所有的社会,人民主权根本无从谈起,只有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人民主权才有可能实现。社会主义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政权过程中,在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就是人民主权。
2.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表现(1)《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同时规定人民主权的具体实现形式和途径。《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4)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并通过选举法给予具体保障。
★★★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学说起源于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提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告:“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是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美国宪法、法国宪法都确认了这些基本权利,后继的其他西方国家宪法也大都以不同的形式确认了这个原则。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也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法治即严格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主张和学说。在近代,法治首先是作为自由、平等、保障人权、反对特权的要求由欧洲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提出来的。法国《人权宣言》宣称:“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者通过其代表参与制定法律;法律对一切人——无论是进行保护或者惩罚——都应当是一样的。一切公民在法律的眼中一律平等,都可以平等地按照其能力——除他们的品德与才能的差别外不应当有其他差别——担任一切高管、公共职位或者职务。”在当代,法治原则具体地体现在各国的宪法规范和宪政实践中。
★★★权利制约原则权利制约作为一项宪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近代分权学说。由洛克首先倡导,孟德斯鸠进行系统阐述。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认为三权彼此相对独立,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才能互相牵制、协调前进。法国《人权宣言》称,凡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近代各国宪法的重要原则和核心内容之一。根据美国宪法,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法院;各机构之间互相保持制约和平衡的关系。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权力制约机制有着不同的表现。第四节 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体系一般的宪法结构体系,指的是由单一宪法性文件组成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安排。不成文宪法由成文的宪法文件、法院的宪法判例和不成文的宪法惯例组成,不存在内容的体系安排问题。宪法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宪法序言。指在正文之前,设一段叙述性的文字,用以论述制宪的宗旨和目的、制宪权的来源、制宪的经过、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地位,以及其他不便以条文的形式规定的国家基本政策。
2.宪法正文。一般包括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宪法保障、宪法修改等内容。
3.附则。主要是一些杂项规定、特别规定、临时规定等等。 ★★★宪法规范
1.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基本、重要的社会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社会关系一经宪法规范调整即成为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宪法关系的重要参与者。
2.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宪法规范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宪法的地位及其内容。一般有如下特点:(1)根本性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终根据及渊源。其他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2)权威性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的地位,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3)原则性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枝末节,只以确定原则为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的指导意义。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论述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4)纲领性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宪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未来纲领的宣告。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性的表现。(5)相对稳定性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他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基于以上两点,宪法规范在形式上具有相对稳定性。
★★★宪法渊源
1.宪法典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典,绝大多数国家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美国宪法是早的宪法典。以法典形式来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能够使宪法内容具体明确,便于实施,同时严格的修改程序可以保障宪法的稳定性。不过,因修改程序严格复杂,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变化的能力不足。
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规定的内容所作的一种法律分类。主要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一系列一般法律。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不成文宪法的外在形式要素和重要的宪法渊源,它是指国家在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普遍承认的,有一定拘束力的习惯和传统。它是不成文宪法的主要结构形式之一,它在不成文宪法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起着事实上的决定性作用。
4.宪法判例宪法判例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它的形成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普通法院的宪法解释权,二是先例约束原则。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由于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同时,根据普通法的原理,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创造规则,即所谓的“造法”。在不成文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国家,没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法院在宪法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宪法问题作出的判例即成为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5.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司法审查制国家的法院在审查法律的合宪性过程中所作的宪法解释通常表现在宪法判例当中。宪法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是宪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6.国际条约各国在宪法上通常规定“诚实履行国际条约原则”。一国签订国际条约之后,就承担了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因此国际条约也成为本国宪法的渊源之一。第五节 宪法的创制、修改与解释
★★★★宪法的制定
1.宪法制定的含义宪法制定,又称制宪或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程序通过立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宪法的制定仅指一个国家在社会形态发生变革时创制宪法的活动。它不同于宪法修改,后者是在原来宪法的基础上进行全部或部分的改变。宪法制定也不同于法律制定,后者是指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创制法律的活动。宪法制定依据的是制宪权,法律制定依据的是立法权;宪法制定的主体是立宪机关,法律制定的主体是立法机关。
2.制宪权(1)制宪权的含义制宪权又称宪法制定权、宪法创制权。创制宪法的权力,属于制定宪法的主体(人民),但具体行使制宪权的是立宪机关,如制宪议会。制宪权不需要任何实在法上的依据,具有原创性。(2)制宪的性质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制宪权是一种本源性的权力。制宪权的性质主要从以下方面去理解:
①制宪权的来源。制宪权来自何处,是首先要解答的问题。制宪权与立法权不同,立法权源于宪法,制宪权不可能源于宪法,而是源于宪法以外的因素。可以说,制宪权源于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合理性,源于人民的本源性权利。它不需要、也不可能以任何法律做依据。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其制定都不以任何其他宪法或法律为依据,它们从当时社会经济政治过程自身的规律和历史正当性中获得自己的合法性。
②现代宪法是与一定民主事实相联系的,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制宪权主体理应是人民或国民,不过,真实情况更为复杂。从历史来看,制宪权主体主要有三种:一是人民或国民代表,如美国宪法;二是二元主体,即人民与君主,具体表现为国民代表机关与君主,如英国17、18世纪通过的宪法性文件;三是君主,如日本明治宪法。
③制宪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由于制宪是一种本源性的行为,因此没有宪法做依据,也不会有所谓制宪程序法等规范性文件做依据。一个国家的人民一般只行使一次制宪权,然后根据已制定的宪法进行修宪。
★★★宪法的修改
1.宪法修改的含义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程序,因为宪法修改是必要的。从各国的宪政实践看,宪法修改基本和主要的原因是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社会实际总是处于变化发展之中,因此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永恒的。正因为此,宪法修改成为必要。宪法修改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制宪者受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制定宪法规范过程中,因考虑不周,致使宪法规范存在某些缺漏,因此需要通过修改的方式加以补充和完备。
2.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修改的程序即是指进行宪法修改时的步骤与方式。一般来说,宪法修改的程序可分为五个步骤:(1)提案。提案启动宪法修改程序,标志着宪法修改的开始。提案由宪法规定的提案主体提出。我国宪法规定的拥有提案权的主体有两个: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是“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除此之外,任何政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不得提出修宪动议,进行宪法修改。提案并不一定提出具体的修宪计划,一般只是表明宪法内容应该修改以及修改的方向。(2)先决投票。一些国家在提议之后、送交议决机关议决之前,要就宪法修正案进行先决投票程序,如瑞士宪法规定在必要时进行公民先决投票。在不实行先决投票程序的国家,提议机关在提出修改宪法的动议时,一般同时提出宪法修正案的草案。(3)起草。宪法修改提案通过后,由指定或法定的国家机关对修宪提案所涉内容进行具体的拟定,这一过程明确宪法条文如何修改。在实践中要注意贯彻公开、民主的原则,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使草案获得广泛的民众支持。(4)公告。宪法修正草案需向公众公告,虽然我国宪法没有规定该程序,但从修宪实践来看,历次宪法修改过程中,我国均公布了宪法修正案草案。(5)议决。对于起草完毕的修改草案提交立法机关或全民进行表决,由其决定是否通过该草案,使其成为宪法修正案。从各国宪法的规定看,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决机关主要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特设机关;混合机关。宪法修改草案通常要求议决机关以高于通过其他普通议案的出席及同意人数予以通过。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改草案的通过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同意。(6)公布。公布是修改宪法的后程序,也是必经程序。未经公布的宪法修正案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布一般是由法定公布机关通过法定方式使其为公众知晓。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公布的机关,在实践中,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
3.宪法修改的方式(1)全面修改,即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改,以新宪法取代旧宪法。(2)部分修改,即对宪法原有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者新增若干条款,而不牵动其他条款和整个宪法的修改方式。(3)无形修改,即在形式上没有改变宪法条文内容,但在实际上却变更了其含义的修改方式。这是现实中存在的方式,但从树立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无形修改的方式应予避免。
★★★★宪法的解释
1.宪法解释的含义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它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种方式,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
2.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根据各国不同的宪法解释机关,世界上共有三种宪法解释体制,它与各国的监督体制是一致的:(1)由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如一些社会主义国家。(2)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如英美法系国家。(3)由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如德国宪法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根据解释机关的不同,相应地分为三种宪法解释体制:国民代表机关解释体制;司法机关解释体制;专门机关解释体制。
3.宪法解释的原则各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时会有一些不同的原则标准,但通常有以下共同特点:(1)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2)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协调一致。(4)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并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
4.宪法解释的方法(1)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包括字面解释和语法解释。文理解释主要是从表达宪法规范的条文入手,根据字、词以及句子结构、文字排列、标点符号等等,对宪法的内容、含义进行解释;论理解释包括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等,主要是要求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以确定宪法规范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2)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又称从严解释,是指当宪法规定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狭义的理解;扩充解释是指当宪法规定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广义的理解。第六节 宪法的实施与保障
★★宪法实施宪法实施就是宪法规定的内容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宪法只有在实际生活中得以贯彻落实才有意义。宪法实施分为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宪法实施首先要遵守宪法,不遵守宪法谈不上实施宪法。一切宪法关系主体都有遵守宪法的义务,但重点在于强调执政党严格遵守宪法,强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者严格遵守宪法。越是有权威的、掌握公共权力越多的宪法关系主体,其违反宪法的行为对社会危害越大,越难以纠正。这是历史给我们留下的教训。宪法实施还要求严格和充分地适用宪法。按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宪法适用主要应该走国家权力机关适用,尤其是国家权力机关适用的途径,具体地说,就是走国家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并行的路径。
★★★★宪法实施的保障
1.宪法实施保障的含义、目的和内容宪法实施的保证也称宪法保障,是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系列条件、措施和制度的总称。它既包含法律层面的保障,也包含政治保障、经济保障、社会保障、文化保障等。宪法实施保障的目的就在于撤销或改变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并追究违宪行为者的责任。具体有两个方面:(1)保障宪法秩序。对于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改变、废止,对于违宪的行为予以制裁,保证宪法的权威和法律效力的实现。(2)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和违宪的行为必然损害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建立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免受侵害,并为受侵害者提供法律救济。宪法实施保障是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2.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1)司法机关保障体制,以美国为代表。由司法机关实行宪法监督,主要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该案涉及的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依据司法程序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但无权宣布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美国为这一体制的创制者。(2)立法机关保障体制,由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保障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依据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行使宪法监督权,有权对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撤销。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实行这种宪法监督体制。(3)专门机关保障体制,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专门机关,往往是国家特别设立的一种机构,在许多国家称之为“宪法法院”,但在法国称为“宪法委员会”。它们按照特别程序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并有权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具有一般效力。
3.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包括:(1)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尚未正式公布实施以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就是在规范性文件生效的情况下,因宪法纠纷而对该法律进行的合宪性审查。(2)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产生疑问,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其往往以争诉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在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后,向宪法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出控诉的制度。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是按照审查的先后顺序进行划分,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是按照案件的来源方式、审查方式实行的划分,它们可以交叉。
4.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的机制,包括政治保障、法律保障、组织保障、群众保障。(1)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是宪法实施的政治保障。只有执政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其他政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才会自觉地遵守和执行宪法。(2)法律保障:宪法自身的保障,如宪法宣告自己的根本法地位、的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复杂的修改程序等,就是宪法实施的法律保障。(3)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如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决议,也有权撤销下一级地方权力机关违宪的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依靠人民群众:宪法能否贯彻执行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因此,广大的人民群众不仅自己要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还要监督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实施宪法。
★★★★违宪审查
1.违宪审查的含义违宪审查是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惯例,对特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特定国家机关或官员(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宣布法律或公共机关的公务行为违宪无效来保障宪法的实施。违宪审查具有专门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特点,它构成了宪法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2.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的关系:宪法保障制度,是与宪法实施相联系的、含义上为广泛的一个概念。它包括了一些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如政治制度的保障、经济制度的保障、思想意识方面的保障、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抵抗权的保障等等。而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保障制度的一个方面,而且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3.违宪审查的体制事实上,作为宪法保障制度一方面的违宪审查,在体制上也具有宪法保障体制的特点,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三类:(1)司法审查制。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首先由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立。实行该体制的国家绝大多数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主要依据在于:对立法机关不抱信任的政治理念;在多数决定原则下保护少数人的政治理念;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下法院制约其他国家机关的需要;“司法权优越”的政治理念;司法机关特性所决定;自由放任主义原理的支配。(2)权力机关审查制。它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立法机关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表现为立法机关审查制,在社会主义国家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除了在宪法中规定人民代表机关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外,一般对宪法监督的方式和程序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也没有制定具体的有关违宪审查的法律。实行这种体制存在着自我监督的问题,因为国家权力机关本身是法律的制定者,由其对法律是否违宪进行监督相当于自我监督。因此,违宪审查的实际效用并不理想。(3)专门机关审查制。主要是宪法法院审查制和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维护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特定的程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率先设立宪法法院,此后该体制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迅速发展起来。以德国为代表,实行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国家在宪法中除设立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外,还设立专门的保障宪法地位的宪法法院。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法院的组织、职权、法官等内容。宪法法院不属于普通的司法系统,也不行使司法权,宪法法院的法官在产生方式、任期等方面与普通法院法官都不同。其审查具有以下特点: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适用一审终审制;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在判决主文部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宪法委员会审查制的代表国家是法国,同样是专门机关的审查,只是不同于上述宪法法院,而是由专门成立的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根据法国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除了承担违宪审查的职能之外,还有一些其他与之相关的职权。它是平衡议会与行政机关权力的机关以及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机关。
4.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1)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即可以进行事前的预防性审查,也可以进行事后审查;即可以在没有发生案件的情况下进行抽象的原则审查,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法律文件可能违反宪法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后进行具体的个案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认为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权予以撤销或改变,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有权确认无效,对实施违反宪法行为的领导人有权予以罢免。(2)我国违宪审查的对象:《立法法》第90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将审查范围扩大到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将审查范围扩大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3)我国违宪审查的提出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行审查的书面要求。这些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行审查的书面建议。
★★★★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主体,以一定方式进行合宪性审查,取缔违宪事件,制裁违宪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因主体和对象的不同,对宪法监督可以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上,宪法监督的主体除了专门机关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和公民;狭义上,则指的是专门国家机关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的监督。宪法监督与宪法保障的关系:宪法保障制度,是与宪法实施相联系的、含义上为广泛的一个概念。它包括了一些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如政治制度的保障、经济制度的保障、思想意识方面的保障、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抵抗权的保障等等。宪法保障的框架体系要大于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保障中的应有之义。另外在我国,宪法监督具有两种含义:一是作为制度形态和严格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在这一意义上其与违宪审查的含义相同;二是作为政治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这一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并不具有严格的制度形态。可以说,由于宪法监督的概念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因此在确定范围时存在模糊。在确定制度意义上的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同义,因此在确定制度意义上的宪法监督的体制也同样分为三类:司法机关监督模式;代表机关监督模式、专门机关监督模式。
1.3真题演练
1.(简答题)简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及表现。(10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法学综合)【答案解析】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以下几个不同之处:(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了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问题。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宪法基于制宪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从宏观上总体性地规定控制、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则,以保障人权。而其他法律则是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规范,从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出发,具体地规定控制、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则,以保障人权。(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首先,宪法的制定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等;其次,宪法草案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一般要求代表的特定多数;宪法的修改往往只有特定的主体才能提出修改议案;修改的程序也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有些国家还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在通过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3)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和一般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为了保证宪法的法律效力,各国根据本国国情,都制定了宪法保障制度,以审查、判断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如果审查机关认为法律违反宪法,可以直接撤销法律,或者在具体案件中拒绝适用。【应试策略】本题考查的是宪法的特征,这需要对宪法的概念和本质有所掌握,了解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普通法律的关系。
2.(名词解释)宪法关系。(5分)(人民大学,2009年法学综合课)【答案解析】宪法关系是宪法所调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组织、团体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3.(名词与辨析)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西北政法大学,2009年法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宪法行政法)【答案解析】依照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进行的划分。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是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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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罚》与《水浒传》中不同的“杀人”心态——俄罗斯文学课作业一篇,看完之后,拖拖斯基老师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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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半以前的一篇文章,俄罗斯文学课作业。课没去过几次,怀着游戏的心态写了这篇文章。拖拖斯基老师应该被雷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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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分析《罪与罚》与《水浒传》中不同的“杀人”心态
摘要:《罪与罚》与《水浒传》这两部著作都就“杀人”这一问题经行了讨论,关于“杀人”的不同见解体现着不同的文化道德取向。
关键词:罪与罚 水浒 杀人 道德取向
引言
《罪与罚》是陀思妥耶夫斯基的重要代表作,这部作品以主人公拉斯科尼科夫杀人之罪与罚为中心线索,对“杀人”的合理性、“杀人”者的归宿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对当时的重要现实问题,以及罪与罚、善与恶等哲学命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而《水浒传》,这部描写农民起义的中国小说,也就“杀人”的动机、“杀人”者的命运经行过阐释。同样是“杀人”,《罪与罚》中的分析与《水浒传》有惊人的相似,也有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本文拟就两部作品中“杀人”的动机、杀人者命运的异同进行浅要地讨论,借以管窥中俄不同的传统文化取向。
一、“不平凡”人与“替天行道”
在《罪与罚》中,主人公拉斯科尼科夫是个交不起学费的大学生,他衣衫褴褛、走投无路,但仍渴望摆脱贫穷,挤入上流社会。在对现实苦难的思考中,他得出这样一种理论:人可以分为平凡和不平凡两类,前者在世上任人宰割,后者可以为所欲为。他进而认为:在人类历史上,每一次社会变革都是对旧的社会伦理秩序的亵渎和叛逆,而社会变革的领导者也必然是谋杀旧秩序的“罪犯”,这些罪犯同时也成为了创造人类历史的“行动者”。拉斯柯尔尼科夫希望成为拿破仑式的不平凡者,在这种欲求的推使下,他杀了放高利贷的老太婆。正如他自己所说,他“不是为了金钱,为了饥饿而杀人”,促使他杀人的真正原因不是物质欲望,而是一种文化精神需求。他杀人的另一个原因是劫富济贫、主持正义,在杀人实验实施的一个半月以前,拉斯柯尼科夫听到了一大学生关于杀死放高利贷的老太婆的谈话,这与他的想法完全一样。
“‘杀死她,拿走她的钱,然后借助她的钱好让自己为全人类和公众事业服务:你认为怎样?——几千桩好事不能抵消一件小小的罪行吗?用一条人命来换取几千个生命,使之免于腐烂和朽败,用一个人的死来换取一百人的生——这是很简单的算术啊!’”
对拉斯柯尼科夫来说,放高利贷的老太婆把困境中只能靠抵押变卖为生的穷人逼至绝路,是社会非正义的象征。老太婆是吸人血的虱子、寄生虫。由此,杀了嗜血的寄生者就是救世,消除这种非正义就是一种维护正义。而且,那个被结束的生命是无关紧要的,而由此来的好处却惠及大多数人。在这种功利主义伦理理论影响之下,杀人也就理直气壮了。
然而仔细想来漂亮的理论不过是犯罪行动的外衣,拉斯科尼科夫的杀人行为主要还是由贫穷和社会不公促成的,那一套理论不过是用以安慰自己的借口,以使自己有别于谋财害命的杀人凶手。因而与其说拉斯科尼科夫杀人是为了成为“不平凡”的人,还不如说是他的杀人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情感的宣泄。
在《水浒传》中个人施行的有计划的杀人行为主要是复仇杀人,这个“仇”可以是自己的“仇”,比如林冲的复仇是因为高衙内父子的苦苦相逼;也可以是别人的“仇”,比如鲁智深打死镇关西是因为金翠莲受尽镇关西的压迫。正所谓“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是就出手。”《水浒传》中的这类杀人行为主要是对邪恶势力以及压迫凌辱的反抗,杀人者对这种阶级复仇表现得十分坦然,并认为这种杀人是“替天行道”、“铲奸除恶”。然而,“替天行道”只是口号,梁山好汉们复仇杀人很少想“道”的问题,不过是义愤难平,图一时之快而已。“替天行道”也不过是好汉们拉帮结伙的招牌,一方面用以安慰入伙的正义之士,让他们觉得自己和真正的强盗是有区别的;另一方面为好汉们杀人抢劫进行理论美化。
所以,无论是拉斯科尼科夫的为成为“不平凡”人而杀人,还是施耐庵笔下的“义气烈汉”为“替天行道”而杀人,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理论是自欺欺人的借口。
当然,就理论本身而言,差异还是有的。“不平凡人”理论似乎与尼采的“超人”思想有些许一致,但《罪与罚》创作于“超人”思想发表之前,想来陀思妥耶夫斯基不会是受到尼采的影响。从历史方面看,拉斯柯尼科夫根据的或许是拿破仑式的超人思想。在《罪与罚》问世的前一年(1865年),波拿巴三世宣扬拿破仑主义的《尤利•凯撒传》一书的俄文版分别在巴黎和彼得堡发行。该书序言写道,有两种逻辑和法律,第一种用以判决普通人,第二种特殊的,用以判决“英雄”和“世界天才”。小说中拉斯柯尼科夫凭着超人有权杀人这一思想,与这种拿破仑主义思潮的冲击不无关系。
而《水浒传》中的对“替天行道”最权威的解释出现在第四十二回,九天玄女向宋江授“天书”时说的那句话:
汝可替天行道为主,全忠仗义为臣,辅国安民,驱邪归正。
“天行道”的观念在,儒道两家的文献资料中都有记载,但作者之所以让九天玄女这个道教人物给“天书”,或许是因为作者更倾向与道教关于“天行道”的诠释。“道”在原始道教中指维护社会、自然健康发展的内在规律,按照这一规律行事,就会天下太平、风调雨顺;逆“道”而行,社会、自然就会混乱。而这里的“全忠仗义”、“辅国安民”却又是儒家思想。儒家的“道”当是仁义、忠孝之道,这于道教的诠释并无抵触,在儒家看来“仁义、忠孝”就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由此可见,《水浒传》中的杀人理论来自于儒道两家的理论。
二、救赎与道德
拉斯科尼科夫在杀人之后,并没有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反而陷入了无尽的痛苦之中。虽然他坚信杀人的理由是正确的充分的,但他还是无法摆脱剥夺他人生命的罪恶感。最终他在道德的感召下放弃了自杀的念头,选择了自首。然而自首并不意味着他放弃了自己的理论,他仍然坚信自己的理论是成立的。他的自首应该说是出于他对周围爱他的人和他所爱的人的一种回馈,这些人包括他的母亲、妹妹和索尼雅,这样的选择是善对恶的一种感召。这里作者为拉斯科尔尼科夫设计了两种情境:一是杀人后为逃避惩罚而陷入内心无休止的矛盾痛苦之中;另一种是主动接受惩罚从而使心灵获得平静,这使他和索尼雅在精神上达到一致。很显然,陀思妥耶夫斯基认为后一种更有意义。故事的最后,作者让拉斯科尼科夫拿起了一直没有看过的《新约》,从这一细节,可以看出,作者是站在传统人道主义立场的,他主张的是一种宗教式的忍受苦难的精神。
反观《水浒传》,好汉们在复仇之后,并没有因为杀了一两个人而精神崩溃,也没有任何皈依宗教的意思。与拉斯科尼科夫不同,好汉们认为自己的复仇行为是对压迫者的反抗、是无可非议的正义行为,他们不仅没有罪恶感,反而还有些许自豪和骄傲。这些好汉没有宗教的思想包袱,而且从传统道德上讲,这种复仇也是不违反道德礼法,《礼记•曲礼》云:“父之仇,弗共与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从当时法律上讲,杀人行为是应该受到严惩的,杀人者在这种情况下,想的更多的是逃命,而不是象拉斯科尼科夫那样思考是自杀还是自首。在中国,道德的力量往往要甚过法律,在审判武松的过程中,阳谷县令没有首先虑及其杀人之不可赦,却念武松“是个有义的汉子”,可见执法者在道德上也是认同这种复仇的。
虽然,拉斯科尼科夫与武松等好汉的自首都得到了发配流放的命运,但他们的精神状态是不同的,前者仍纠缠于是归属平凡的人群,还是追求强悍的生命意志的思考。而后者,在心灵上是平静的,甚至是愉悦的。
造成《罪与罚》与《水浒传》中杀人者不同心理状态的主要原因在于各自所处主流社会的信仰不同。拉斯科尼科夫虽然有着超人思想,推崇伟人福音,但他无法摆脱宗教思想的影响。在东正教信仰里,只有上帝才配审判人类的罪孽。拉斯科尼科夫作为一个凡人竟想越俎代庖,替上帝行道,这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受到主流人群宽容和理解的。即便是拉斯科尼科夫自己,也因为自己的思想与宗教价值观的抵触而苦恼以致精神崩溃。
在中国儒家学说中,虽然天是客体,人是主体,人道要符合天道,但人是宇宙的核心,只有人才能实现天道的运功。因此,中国传统价值观是一种以人的道德性为核心,以内在超越为特征的人本主义的真理与价值的统一观,在这种价值观中,人的道德修养被放在“天人合一”的首要位置,道德便是善,便是一切。因此,水浒英雄们的杀人是有道德的,包括执法者在内的广大人群在道德观念上是赞同英雄们的杀人行为的。在这种思想观念下,杀人者没有思想包袱也就可以理解了。
另外,在东正教思想体系中,有“受难”这一主题,即通过“受难”减轻罪恶。拉斯科尼科夫最终选择自首,恐怕是想通过在西伯利亚受难来使自己获得救赎。而水浒英雄很少有老老实实选择“受难”的,大部分人都抗拒命令,跑到梁山逍遥快活去了。当然,林冲是个例外,他选择了认罪伏法,老老实实地服刑,但从他“受难”时的一系列遭遇看,作者传达给读者这样一个信息:“受难”无法使自己获得救赎,反而会让压迫者更加猖獗和肆无忌惮。
尾声
《罪与罚》与《水浒传》中杀人者们宣称的杀人理由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他们不同的杀人心态可以看出,古代中国与俄国社会对于道德底线的认定标准是大不相同的。在《罪与罚》中,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替上帝行道是违反道德的;而《水浒传》中区别道德与非道德的界限是“善”,只要是为了“善”,即便用“恶”来实现“善”,也是符合道德的。在这两种不同的道德标准,杀人者经历着不同的思想历程,或矛盾痛苦,或逍遥快活。但是,无论杀人者的头脑是复杂还是简单、是矛盾还是逍遥,都无法撇清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杀人行为都是因为义愤难平而进行的情感发泄。区别仅仅在于,中国的文化精神更有利于杀人者排遣罪恶感。
参考资料
1.《罪与罚》 陀思妥耶夫斯基著 岳麟译 上海译文出版社
2. 从《罪与罚》看陀思妥耶夫斯基的艺术 龚觅 国外文学(季刊) 1999年3期(总第67期)
3. 苦难与救赎———评陀思妥耶夫斯基《罪与罚》的创作心理 何晓鹏 外语学刊2004年第4期
4. “罪与罚”主题价值内涵的变迁 李倩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3月第2期
5.《水浒传》 施耐庵 罗贯中 人民文学出版社 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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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代犹行秦政法
作者:东君 发布时间:2022-08-18 10:50:45
“始皇出世,李斯相之,天崩地坼,掀翻一个世界,是圣是魔,未可轻议”——李贽
名为传记,实为一部秦国通史,上至女修吞卵,下到二世而亡。近700页的篇幅,叙述详实完备,以秦始皇为中心脉络,多角度的再现了那个曾经辉煌庞大的帝国。
张先生学识渊博,观点颇有见地,同时立场偏中,没有过多偏激狭隘的观点,能够很好的分析秦制秦政以及秦始皇等人的功绩和罪业。同时在引用大量文献的基础上,还能结合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简”等材料,客观理性的加以分析,是一本非常优秀的秦史阅读书籍。
本书除了政治军事等常规叙述外,对秦朝各项制度的介绍让人颇有收获。
比如秦的谏议制度,就是以前读史的一个盲区。
还有关于封君食邑、社会阶层、土地性质、选官仕官、卤簿、封禅等各方面的阐述都对我颇有启发。
在称帝篇,张先生以帝王称谓为点,分析出“宗法、权势、神化、圣化”等一系列帝王称谓的变化路径,从而展现出整个中华帝制的形态变化发展,读之咂舌不已。
在骄奢篇论述了封禅是秦开始走下坡路的一个重大标志,急于封禅是秦皇骄奢之心膨胀的反映,也是之后寻仙求药、坑杀术士甚至隐蔽深宫不立太子等一系列政治失误的开始,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堪称埋下了亡国之因。
值得一提的是,张先生对于思想方面的研究最有见地。
比如诸子百家的殊途同归以及差异性,大一统观念的诞生和发展,以及秦汉两朝思想的核心本质,还有秦始皇变成文化符号后的一系列评价,种种叙述皆有亮点,值得一读。
最后,秦之亡,不是亡于“制”,而是亡于“政”!
汉承秦制,百代犹行秦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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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闻道,夕死可矣。
作者:Faustito 发布时间:2011-03-11 11:37:59
《阴摩罗鬼之暇》阅读完了,京极堂系列再次给我带来阅读的快感。和《姑获鸟之夏》一样,我被里面的凄凉气氛所攫取了。
先来说说妖怪:
新尸之气化为阴摩罗鬼。从妖怪的来源可以看出,本次故事主要是探讨生死观的。阴摩罗鬼在大陆有多种称呼,较常见的是“煞鸟”、“罗刹魅”等称呼,是人死后从灵柩里扑腾而出的凶鸟。(具体考证可以参阅栾保群的《扪虱谈鬼录》中的《避煞之谜》那篇),藏经称之名为“阴摩罗鬼”最早源自《清尊录》中的记录,其中有多重训读变化,比如将“阴”解释为“隐藏”、“摩罗“有恶鬼之意、也有障碍之意,在僧侣中更是隐指代男根;”鬼“不同于日本人所理解的含义,在中国更多的是指”不可见“的亡魂。《清尊录》中的阴摩罗鬼传到了日本,被儒家学者林罗山抄录于《怪谈全书》,后经《太平百物语》日本化之后,由妖怪画师鸟山石燕在《今昔画图续百鬼》中赋予了明确的形象。除了与丧葬有关之外,更是加入了”开口会吐火“,”要靠寺庙来超度“等等细节。不够我们没有注意到的是,阴摩罗鬼完完全全是儒家生死观的体现。儒家认为人死后有魂魄两种,三魂为阳,归天,七魄属阴,归地。因此将“魂与魄的结合”视为生命的存在形式。而 “阴摩罗鬼”本身就是尸体之气汇聚而成,是煞气的具象化。但为何在宋朝的《清尊录》之中,就带上了 佛教的宗教色彩呢?一切都源自于佛教的儒家化。寺庙“僧侣修行的地方“,本身不承担丧葬超度的工作。佛教不承认灵魂的存在,也不提倡念咒。因此佛教中的超度仪式,是儒佛互补而形成的。京极堂在论述林罗山的功绩中,反复强调了这一点。
之所以啰嗦了那么多,那是因为本作故事的核心关键词,就是“生死观”、”儒家“和”鸟“。由良昂允伯爵一个与世隔绝的人,他隐居在白桦湖的” 鸟城“之中,不但是个鸟类专家,也是一个博学的儒家学者。由此我们还可以看出这次故事与“姑获鸟”的对应性:《姑获鸟之夏》中,关键词为 鬼子母神、生育、女性等,而且两次的故事都发生在夏天。系列读者很容易产生共鸣。
再来说说故事:
本次故事的视角皆为第一人称,分别由“由良伯爵”、“关口巽”以及经手由良伯爵一案的退休老刑警“伊庭银四郎”为视角展开,从不同人物的论述,来反复辩证生死观。最后摆着臭脸的黑衣人总会华丽丽的登场来解释一切。只是,同《姑获鸟之夏》类似,本次的犯人实在让人恨不起来,反而让人为他可怜。揭露真相使得整个家族都崩溃。祈祷师才会在之前非常敖娇地说“最好不需要我出马”。
虽然是个很单纯的故事,时间也就发生在两天之内,但京极夏彦却可以用九百多页的篇幅展开。这次的核心没有诡计、没有密室,只有单纯的“瑕疵”,因为某人生死观上的“瑕疵”,使得整个人生偏离了我们世人的轨迹。京极夏彦构建了一个虚构的舞台,使得一切都能够顺理成章地展开。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一句非常熟悉的话,几乎在系列中都能找到的那一句:停滞的时间一旦流动起来,会怎样?(大致意思)
很巧合的是,水木茂的《鬼太郎》有一集为:被诅咒的新娘,说的也是阴摩罗鬼作祟害死新娘的故事,而且气氛非常唯美,不知京极夏彦这次选择的题材是否是在向水木茂大师致敬。同时,京极夏彦致敬的对象不止水木茂一位,还有横沟正史。
由于牵涉到生死观和儒家学派,本作对于《论语》有大段的引用,同时对于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的观念也有精辟的论述,建议拓展阅读用。
在我懂事之前,我一直认为自己在睡觉的时候是不会被地球的自转影响,因此每次醒来之后发现自己从床头移到了床脚,就认为我在睡觉的时候地球仍 然在旋转,只是我没有移动。直到和外界接触,才知道自己的荒谬,当做是一种童年的笑谈。因此,自我的形成,与普世大众的融合,都来自于不断地与外界接触、 摩擦、融合、内化,这就是所谓的“埋没于无趣的日常”,一种不用去思考、忘却死亡存在的“非本真”的存活方式。在小说序章35页左右的关于海德格尔存在主 义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本作对于”存在“有很深入的探讨。改写孔子的话来说,那个有瑕疵的人正是因为“不知何为死,因此才不懂何为存在”。
瑕,本指斑点,引申为极其微小的伤痕。人的成长都会伴随着伤痕累累。有的伤痕虽然微小,但却总是隐隐作痛。因为要与日常的人合群,因为要摆脱自己的孤独,因为要迎接必将到来的死,因为要迎接不知何时会来的死,由此我们一旦思考这个念头,就会不安,就会避讳,从而确认我们还活着。死是什么?卡尔维诺认为是一种不可修改过去与未来的停滞状态,庄子认为是梦结束的仪式,海德格尔认为这是必将到来的存在方式,佛教认为是去轮回的仪式,基督教认为是迈向审判踏向天堂或地狱的标志。无论活着的人对于死后有怎样的美妙想象世界,死了就是死了,对于存在者,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现实。死就是变成了一个叫做尸体的物体,然后慢慢分解为微生物。没有死后的世界,死后的世界只存在活人的记忆里。死是一个体验到了,就无法逆转的过程。一旦死这件事造访,一切想象都失去了意义
然而,世人认为,死就是不复存焉,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死亡就等同于不存在,等同于消失。
误解由此产生。
孟子曰: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只有不安才能活下去,只有不安的状态才是人意识到自己存在的标志。世间万物,只有人意识到了自己的存在,也只有人能够思考并迎接自己的死。死随时会到来,埋没于日常的我们,只能选择暂时忘却,或将其视为一个发生在别人身上的突发事件,或产生无穷的悲怆。面对颜渊的死亡,孔子也失态地大声恸哭:天丧予,天丧予!因为人死了,就消失了,就再也回不来了,就只能停留在生者的记忆中了。于是,无论我们再怎么不愿意谈,我们也不知不觉地学习到了普世意义上的死亡。可是,小说中的那个人不是这样。由此才从瑕疵而催生出悲剧。
人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部分去迎合着看似合理的日常。有的人始终害怕被埋没在日常之中而封闭自我,有的人因为沉溺在日常之中而拒绝思考。因世界观的不同而产生摩擦,而受伤,产生伤痕,然后愈合,这就是世人所谓的成长吧!人,是不能去救人的,自己的伤痕,只有自己能够治愈。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将伤口化为自己的力量,脚踏实地活下 去。用自己充实的“生”来供奉必将到来的“死”。在小说的最后,我们读者和那个人一起,都懂得了“生存于此处”的道理。
朝闻道,夕死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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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的逻辑》:买房需遵循“稀缺原则”和“先上车原则”
作者:自有我在 发布时间:2021-12-27 14:22:19
中国人一直讲究安居乐业,而安居就需要有一栋自己的房子。随着中国房地产商品化过程的发展,买一栋房子甚至会消耗掉几代人的财富,房价就成了牵动社会每一个人神经的重要因素。
最近十几年,房价一直处于快速增长时期,十几年时间,房价涨了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地区大量存在。那么现在的房价到底处于什么样的阶段呢?是网上所说的有着大量泡沫存在吗?未来还有着可观的升值空间呢?我们现在买房还划算吗?怎样看待现在的房价?怎样配置自己的房产?甚至包括在买房中应该注意些什么?怎样去避免房产投资中的坑?关于房价的一切,在徐远的房产财富课中应有尽有。
徐远,北京大学教授,研究着包括房地产在内的金融、经济等相关问题的发展规律。而他的房地产网络课,深受大量网友的好评。这次他把网络课讲义出版了文字版,也就有了这本书《房价的逻辑:徐远的房产财富48讲》。
在徐远的这本财富课中,我们可能更关心徐远对于未来房价的预测,以及他给我们提供的买房建议,这是能最直观帮到我们的部分。
首先说结论。徐远认为对于现在中国的房价来说很难说有泡沫。只要中国经济保持平稳,未来房价依然有着很大的上升空间。但对于我们买房来说,特别是刚需首套房,依然要有选择技巧,也就是说应遵循“稀缺原则”和“先上车原则”。
“稀缺原则”就是选择那些配套齐全,很难被替代的中心城市的中心城区。即使这些房子价格已经很高,但因为它们是不可替代的,依然会有很多人去追捧,未来随着更多人对于这种房子的需求,它的价格还会被推高。这就像北上广深持续有着大量的人口流入,虽然它们都在限制着外地人买房,但房价依然无法得到有效抑制原因。因为有着需求的增加,但供给又是恒定的,根据供需原则,这些房产的价格就不会降低。而反观那些三四线城市、大城市的远郊,即使价格便宜,因为可替代性比较大,房价的增长的空间相对较小。当然因为房价有溢出效应,当所有的房价都普涨时,这些房产也一定会增长,但增长幅度有限;而当房价下跌时,这些替代性强的房产会最先受到冲击,价格会优先下跌。稀缺资源的房产是买房的首要选择。
那为什么要“先上车原则”呢?其实这个就更好理解了。在前几年有非常多的人都有着切身的体会,认为自己手头的钱买房太过紧张,想攒几年钱再买房。可结果呢?攒钱的速度远远跟不上房价增长的速度,很多人只能望着房价扶摇直上而望洋兴叹。“先上车原则 ”,保证手中有着一套房产,即使现在生活压力比较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工资的不断升高,通货膨胀等因素不断影响着资金,现在所认为比较高的生活压力,可能几年后就再也不是什么问题。而因为买房投资而实现财务自由的人反而大量存在。但没有房产,在中国缺少投资渠道的大环境下,手里留存的现金就只能不断地贬值,生活无法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我们在这里提到了徐远关于房价的两个观点,他给出了直接的结论。但关于这些结论背后的原因,在他的这本《房价的逻辑》中通过中外数据分析,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论证。这些结论都不是凭空产生的,都是一个学者根据他的学识而得出的结论。当然,我们无法全盘接受他的结论,但阅读这本《房价的逻辑》,能够给我们打开一个不一样的思路,让我们真正去了解房价背后的原因,增加自己房地产投资的能力。
当然,阅读这本书,依然要提醒着广大读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下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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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曾***文:
下载速度:8分 / 书籍完整:6分 / 阅读体验:7分
( 2024-10-29 20:45:01 )五星好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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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堵***格:
下载速度:8分 / 书籍完整:6分 / 阅读体验:9分
( 2024-10-29 20:48:21 )OK,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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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孙***夏:
下载速度:5分 / 书籍完整:10分 / 阅读体验:5分
( 2024-10-29 22:03:45 )中评,比上不足比下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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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印***文:
下载速度:5分 / 书籍完整:8分 / 阅读体验:4分
( 2024-10-29 20:39:33 )我很喜欢这种风格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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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龚***湄:
下载速度:4分 / 书籍完整:6分 / 阅读体验:7分
( 2024-10-29 20:44:21 )差评,居然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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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丁***菱:
下载速度:7分 / 书籍完整:4分 / 阅读体验:10分
( 2024-10-29 20:49:49 )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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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石***烟:
下载速度:9分 / 书籍完整:7分 / 阅读体验:5分
( 2024-10-29 20:41:52 )还可以吧,毕竟也是要成本的,付费应该的,更何况下载速度还挺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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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屠***好:
下载速度:6分 / 书籍完整:7分 / 阅读体验:4分
( 2024-10-29 20:39:42 )还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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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邱***洋:
下载速度:6分 / 书籍完整:6分 / 阅读体验:9分
( 2024-10-29 20:48:01 )不错,支持的格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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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蓬***之:
下载速度:3分 / 书籍完整:5分 / 阅读体验:7分
( 2024-10-29 20:44:10 )好棒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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